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家明,吴芳,田举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家明,吴芳:本院受理田举明与吴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89.2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389.2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7%计算,自2018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389.2万元为本金,按照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