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郝刚东,黄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2759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贺:本院对原告郝刚东诉被告黄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27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黄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郝刚东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1,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1,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元、公告费260元,由黄贺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