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万荣,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2民初35789号,(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7331号,(2021)京方正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万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2民初35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与被告万荣于2016年11月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6年(通州)保字00283号-1的《保证合同》有效;二、被告万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借款本金5861924.59元及自2021年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标准以(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7331号《公证书》和(2021)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022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标准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