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程全才,高海峰,刘晓娜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1941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晓娜:本院对程全才与高海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19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海峰、刘晓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全才偿还借款本金198 8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98 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6.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程全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8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7998元,原告程全才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84元(已交纳);由被告高海峰、刘晓娜负担79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你方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