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内蒙古,彭建双, 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内蒙古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恒锋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阴乐高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恒锋源科技有限公司,彭建双,内蒙古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阴乐高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彭建双、北京恒锋源科技有限公司、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江阴乐高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内蒙古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质保金1423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23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 内蒙古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60000元;3. 彭建双、北京恒锋源科技有限公司、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对内蒙古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