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赖华亮,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诸暨市晟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73民初225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内容 |
诸暨市晟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京73民初225号原告赖华亮诉被告诸暨市晟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诸暨市晟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赖华亮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二、驳回原告赖华亮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诸暨市晟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诸暨市晟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