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明都,陈盛伟,杨安土,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 ,咏袁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龙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盛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徐明都诉被告杨安土、咏袁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陈盛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第一(杨安土)、第二(咏袁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第四(陈盛伟)被告方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7467.93元。(2)判令第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第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被告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1年09月13日10时15分在龙港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