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静,于勇,张猛,第三人-, 北京市大兴城镇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0)京0115民初6217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猛:关于原告张静、于勇诉被告张猛,第三人北京市大兴城镇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0月30日作出(2020)京0115民初6217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张静、于勇不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