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星民,陈有才,胡永棒,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11民初4396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永棒:本院受理原告陈星民诉被告陈有才、胡永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111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陈星民损失人民币6 515.7元;二、驳回原告陈星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陈有才、胡永棒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