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利津县津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龙口港海惠工贸有限公司 ,北京燕山东润石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8)京0111民初9731号,(2020)京02民终11137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利津县津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龙口港海惠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燕山东润石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利津县津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1民初9731号民事判决;二、利津县津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燕山东润石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8年2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每日9513元计算);三、驳回北京燕山东润石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京02民终11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