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荣成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京0108民初5805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荣成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荣成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京0108民初58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565万元;二、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返还竞标保证金20万元;三、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前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 750元、公告费520元,均由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