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肥城市宏翔印刷有限公司北京市京控仪器仪表厂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京0102民初3452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肥城市宏翔印刷有限公司:本院对北京市京控仪器仪表厂与肥城市宏翔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肥城市宏翔印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市京控仪器仪表厂货款140 0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14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肥城市宏翔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市京控仪器仪表厂已预交,被告肥城市宏翔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京控仪器仪表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2民初345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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