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建明,王帮新, 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281民初115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帮新: 本院受理原告周建明诉你和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281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王帮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建明借款本金48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48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帮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建明借款本金52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5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周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