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范友明,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友明:本院受理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并告知你判决结果为:被告范友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 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07年4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7‰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