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定市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定市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定市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定市秀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保定天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香河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鼎信智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香河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秀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天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新疆鼎信智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香河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秀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天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鼎信智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新疆鼎信智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香河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债权24037478元;2、请求判令原告新疆鼎信智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保定市秀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商铺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3、请求判令被告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天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及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2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