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红武,戴秀玲, 湖北沙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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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沙洋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红武、戴秀玲:本院已受理原告湖北沙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洋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