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新正,曹志挺, 湖南东信烟花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81民初87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志挺:本院受理李新正诉湖南东信烟花股份有限公司、曹志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181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是:湖南东信烟花股份有限公司、曹志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支付李新正货款2495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4元,由湖南东信烟花股份有限公司、曹志挺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