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秀芳,刘江飞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秀芳:本院受理刘江飞与张秀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2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右安门第五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