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浏阳市海明出口烟花制造厂,汤万安,蔺淑梅,王雷,蔺冬平, 浏阳市日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浏阳市广胜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浏阳市沿溪建国花炮厂 ,浏阳市文家市强佳出口花炮厂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81执异98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浏阳市日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沿溪建国花炮厂、浏阳市海明出口烟花制造厂、汤万安、蔺淑梅:本院受理王雷、蔺冬平、浏阳市广胜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浏阳市文家市强佳出口花炮厂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湘0181执异98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是:驳回王雷、蔺冬平、浏阳市广胜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异议人、当事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