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伟,向永清,强旭斌,何杰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向永清、何杰、强旭斌: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诉向永清、强旭斌、何杰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李伟请求法院判令: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我1、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14日工资差额200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1000元;3、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14日期间的延时加班费10493.03元,周六日加班费19887.35元;4、返还原告个人联想笔记本(Tinkpad t440p)一台,显示器(三星2英寸曲面)一台。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整在本院东2-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