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永春,刘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永春:本院受理刘静与陈永春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 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方庄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