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连伟, 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张连伟:本院受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张连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四十八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