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张勇,王鹏,,郝建才,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蓝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溢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五矿北元铜铝新材料有限公司 ,包头市永安隆物贸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亿德晟物流有限公司 ,中和君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鄂尔多斯市蓝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郝建才,中和君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张勇,王鹏,内蒙古五矿北元铜铝新材料有限公司,包头市亿德晟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溢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永安隆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蓝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中和君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张勇,王鹏,内蒙古五矿北元铜铝新材料有限公司,包头市亿德晟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溢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永安隆物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被告鄂尔多斯市蓝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怡林苑”小区房产D1D栋、D2栋、D3栋、D6栋、D7栋、D8栋、D9栋、A8栋3个库房、A10栋1个库房、A12栋1个库房按约定过户至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及申请过户具体信息详见起诉书附件);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鄂尔多斯市蓝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包头市永安隆物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溢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包头市亿德晟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五矿北元铜铝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