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贺联, 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 ,真明丽(北京)光电科技研究院 |
公告类型 |
仲裁文书 |
案号 |
(2020)江仲经字第71号 |
案由 |
- |
公告人 |
非法院单位 |
内容 |
贺联、真明丽(北京)光电科技研究院: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与你们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江仲经字第7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当事人权利义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书、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1年5月10日下午3时在本会仲裁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地址:广东省江门市堤东路11号103)。 江门仲裁委员会 |
刊登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