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伟,赵飞速, 清镇市站街镇创鑫建材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飞速:本院受理原告曾伟诉你及被告清镇市站街镇创鑫建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赵飞速归还原告欠款250000元,利息107500元;二、判令被告清镇市站街镇创鑫建材置业有限公司将抵押物(创鑫商贸城一期4-1-26栋2-2号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偿还赵飞速拖欠原告借款;三、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十时在本院站街人民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