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宪良,黄秀荣,刘贺林,沈秀英,董亚瑞,董建, 安徽雄远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宪良(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黄秀荣(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安徽雄远建设有限公司与刘贺林、黄秀荣、沈秀英、董亚瑞、董建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后发回重审一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赵宪良为本案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