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柯宏, 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食宝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2民初8972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北京食宝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柯宏与被告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8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食宝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柯宏返还诚意金150 00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食宝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柯宏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15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5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刘柯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食宝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0元,由原告刘柯宏负担284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食宝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276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1420元、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费260元以及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的公告费(以实际票据金额为准),均由被告北京食宝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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