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耀港, 涞水爱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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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涞水爱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耀港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