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燕,周锁军,周策,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元氏县佳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元氏县佳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燕与被告周锁军、周策、元氏县佳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锁军、周策、元氏县佳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各项赔偿款646336.47元;2.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费用承担赔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1日8时30分在临湘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