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桂君,吴桂东,吴志冬, 镇江市祥华工程开发配套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 ,镇江市祥华工程开发配套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镇江市祥华工程开发配套有限公司、镇江市祥华工程开发配套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桂君、吴桂东、吴志冬诉二被告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