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建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李建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6156.90元,截至2020年7月15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共计15021.52元,以及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照编号为2004年招双按(东)字第033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2、李建国承担原告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3、原告对李建国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B座26层01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李建国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14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复兴路法庭第4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