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洋,马瑞轩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瑞轩:本院受理原告刘洋与被告马瑞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股权回赎款138万元及以此为本金并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利率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违约纠纷产生的律师费1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现依法向马瑞轩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1-11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