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额尔登木图,哈斯格日勒,金巴扎木苏,格根吐亚,巴图图力格,乌云斯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西乌珠穆沁旗支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分行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内容
哈斯格日勒: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分行诉额尔登木图、哈斯格日勒、金巴扎木苏、格根吐亚、巴图图力格、乌云斯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西乌珠穆沁旗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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