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额尔登木图,哈斯格日勒,金巴扎木苏,格根吐亚,巴图图力格,乌云斯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西乌珠穆沁旗支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哈斯格日勒: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分行诉额尔登木图、哈斯格日勒、金巴扎木苏、格根吐亚、巴图图力格、乌云斯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西乌珠穆沁旗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