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北京中轻科林环境技术中心,叶军,赵可卉,武建萍,华颂今,张金辉,褚光黎,张颖,杨静,记红,谢京芬,燕立奇,段景忠,马立军,宋云,王艳,范筱京,高进华,陈永林,第三人-,杨国凯,张建中,王连艳,徐东明,王新建,王兆府,姚军吕建军,周福华,吕建君, 安丘市汶河环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轻汶河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轻科林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8民初14345号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安丘市汶河环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国凯、王连艳、徐东明、王新建、王兆府、姚军、吕建军、周福华、叶军、赵可卉、武建萍、华颂今、张金辉、褚光黎、张颖、杨静、记红、谢京芬、燕立奇、段景忠、马立军、宋云、王艳、范筱京、高进华、陈永林: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轻科林环境技术中心与被告北京中轻汶河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安丘市汶河环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国凯、张建中、王连艳、徐东明、王新建、王兆府、姚军、吕建军、周福华、叶军、赵可卉、武建萍、华颂今、张金辉、褚光黎、张颖、杨静、记红、谢京芬、燕立奇、段景忠、马立军、宋云、王艳、范筱京、高进华、陈永林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已一审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安丘市汶河环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国凯、王连艳、徐东明、王新建、王兆府、姚军、吕建君、周福华、叶军、赵可卉、武建萍、华颂今、张金辉、褚光黎、张颖、杨静、记红、谢京芬、燕立奇、段景忠、马立军、宋云、王艳、范筱京、高进华、陈永林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14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被告北京中轻汶河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中轻汶河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2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中轻汶河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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