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龚文彬,严合,刘勇明,梁重阳,莫海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02民初4374号,(2021)湘0102民初4377号,(2021)湘0102民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龚文彬、严合、刘勇明、梁重阳、莫海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与被告你们信用卡纠纷五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湘0102民初4374号、(2021)湘0102民初4377号、(2021)湘0102民初4382号、(2021)湘0102民初4384号、(2021)湘0102民初43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