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海阳,石家庄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徐丁壹, 石家庄翼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润衡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北京润衡景观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京0108民初5981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润衡景观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石家庄翼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润衡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本院对王海阳与石家庄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京0108民初59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海阳借款本金100万元,并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王海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1010元,由王海阳负担810元,已交纳;由徐丁壹负担200元,已交纳。案件受理费17 040元(王海阳已预交13 800元),由石家庄市润泽水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