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周霖,,俞斌,俞翔宇,林忠斯,银河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于小榕, 湖南银河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广西恒基众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瑞鑫大酒店实业有限公司泸州融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福清市众星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福建省新恒融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翔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京04民初7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武汉翔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西恒基众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新恒融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瑞鑫大酒店实业有限公司、俞斌、湖南银河世纪实业有限公司、福清市众星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林忠斯:本院受理原告周霖诉武汉翔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西恒基众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新恒融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泸州融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瑞鑫大酒店实业有限公司、俞斌、俞翔宇、湖南银河世纪实业有限公司、福清市众星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小榕、林忠斯民间借贷纠纷(2020)京04民初74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京04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武汉翔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西恒基众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新恒融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瑞鑫大酒店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银河世纪实业有限公司、福清市众星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林忠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俞斌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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