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霖,,俞斌,俞翔宇,林忠斯,银河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于小榕, 湖南银河世纪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恒基众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瑞鑫大酒店实业有限公司 ,泸州融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 ,福清市众星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福建省新恒融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翔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4民初7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翔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西恒基众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新恒融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瑞鑫大酒店实业有限公司、俞斌、湖南银河世纪实业有限公司、福清市众星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林忠斯:本院受理原告周霖诉武汉翔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西恒基众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新恒融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泸州融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瑞鑫大酒店实业有限公司、俞斌、俞翔宇、湖南银河世纪实业有限公司、福清市众星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小榕、林忠斯民间借贷纠纷(2020)京04民初74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京04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武汉翔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西恒基众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新恒融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瑞鑫大酒店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银河世纪实业有限公司、福清市众星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林忠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俞斌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