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春青, 海盐万国汽车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491民初14712号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内容 |
海盐万国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对赵春青与海盐万国汽车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491民初14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海盐万国汽车有限公司在涉案新浪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就侵犯署名权一事向原告赵春青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海盐万国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海盐万国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春青经济损失1500元;三、驳回原告赵春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赵春青已交纳),由被告海盐万国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赵春青。公告费(包含公告起诉书、传票及判决书的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海盐万国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赵春青。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