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燕辉,蒋家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与被告谢燕辉、蒋家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29日宣判,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与被告谢燕辉、蒋家永于2014年8月4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被告谢燕辉、蒋家永立即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二、被告谢燕辉、蒋家永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借款本金82954.05元、利息(含罚息) 3829.51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止),本息合计86783.56元,后续利息、罚息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于本公告60天内到耒阳市人民法院61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如未领取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