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垂琨,罗强, 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481民初340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垂琨、罗强:本院受理原告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垂琨、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481民初340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曾垂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 000元、利息1 000元,合计51 000元(利息算至2021年4月6日),2021年4月7日以后的利息、逾期罚息按《个人借款合同》另行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罗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