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洋,吴浩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浩:本院受理原告刘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