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亦夫,王振兵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381民初72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振兵:本院受理赵亦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振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亦夫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18000元,合计78000元(暂计至2020年11月11日止,之后的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亦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62.5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900元,合计3422.5元,由被告王振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直接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