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丽娟,北京市千岛湾水处理设备厂, 北京斯瑞曼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千岛湾水处理设备厂(普通合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3执异869号,(2021)京0113执399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京0113执异869号 北京市千岛湾水处理设备厂(普通合伙)、魏丽娟:本院受理北京斯瑞曼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千岛湾水处理设备厂(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北京斯瑞曼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魏丽娟为被执行人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1)京0113执异8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魏丽娟为(2021)京0113执399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京0113执异86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