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钟于,郭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82民初1092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伟:本院受理原告钟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182民初10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郭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钟于借款本金28 500元;二、被告郭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钟于借款利息5 130元(已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后段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钟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郭伟负担。限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宁乡市人民法院6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