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牛尚卿,第三人-薛超,王宝青,季康,薛小东,何铁柱,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京0108民初40476号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薛超、王宝青、季康、薛小东、何铁柱:本院受理的原告牛尚卿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第三人薛超、王宝青、季康、薛小东、何铁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京0108民初40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停止对坐落于河北省任丘市众凯嘉园小区9幢701号房屋的执行;二、驳回原告牛尚卿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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