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邢雪莲,邹静怀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08民初1814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邢雪莲:本院对邹静怀与邢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18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邢雪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邹静怀偿还借款本金310万元及利息(以3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244 00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邹静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 700元,邹静怀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21 369元;由邢雪莲负担30 3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邹静怀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2067元;由邢雪莲负担29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邹静怀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107元;由邢雪莲负担1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