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谭隆波,张羽,王岩,王长川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2民初177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羽、王岩、王长川:本院受理原告谭隆波起诉被告张羽、被告王岩、被告王长川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京0112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羽、被告王岩、被告王长川共同返还原告谭隆波款项21万元及利息损失(以21万元未给付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张羽、被告王岩、被告王长川共同赔偿原告谭隆波损失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驳回原告谭隆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告费(以实际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张羽、被告王岩、被告王长川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161元,由原告谭隆波负担4636元(已交纳),由被告张羽、被告王岩、被告王长川共同负担25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