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忠民,毛洪斌,第三人-广东益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0)京0108执275号,(2018)京0108民初1264号 |
案由 |
合伙企业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毛洪斌、广东益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原告马忠民与被告毛洪斌、第三人广东益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成员告知书。原告马忠民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追加被告毛洪斌为(2020)京0108执27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300万元范围内对(2018)京0108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益慈资产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毛洪斌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3-4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