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邓兰娟,张昆明,崔茂海,孙桂玉, 集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发展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通苑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京0114民初1769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内容
崔茂海、孙桂玉:原告北京昌平发展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通苑支行与被告集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邓兰娟、张昆明、崔茂海、孙桂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我院经审理判决:一、集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邓兰娟、张昆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北京昌平发展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通苑支行截至2020年9月1日的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163266.69元、复利8811.23元、罚息118825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复利及罚息(按编号2018192013XWLJ007《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崔茂海、孙桂玉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款项义务向北京昌平发展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通苑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集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北京昌平发展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通苑支行有权就孙桂玉名下座落于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4层50501、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4层50502、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4层50503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集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并有权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向集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北京昌平发展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通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京0114民初17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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