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云鹏,刘西淼,第三人-, 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西淼: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云鹏诉被告刘西淼,第三人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宋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